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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商给28.4万与我的底价29.2万相距甚远,咄咄逼人啊!我立即恢 [打印本页]

作者: 阿贤    时间: 2013-5-31 00:05
标题: 开发商给28.4万与我的底价29.2万相距甚远,咄咄逼人啊!我立即恢
开发商给28.4万与我的底价29.2万相距甚远,咄咄逼人啊!我立即恢复原价32万
  ——今天2013年5月30日下午五时在平果法院调解,又一次失败,我已经记不起这是第十几次调解失败了。面对咄咄逼人而没有诚意解决问题的开发商,我只能恢复原价32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所以:双倍房价27.6万+很行利息2万(具体以银行打单为准)+孳生租金2.34万=31.94万(大约32万整)
    
    从平果法院一审、百色中院二审、广西高院再审、百色中院再审到现在的平果法院重审,平果天益开发商和我赵某调解次数已经不少于10次了,每一次都是以失败而告终的,反正都是失败,那我干脆把价格提高,才能体现我的房子的商业价值。反正都是调解失败的,高价格,名声还好些。宁可要高价位的调解失败,也不要低价位的调解失败。
    在此,我赵某并做出承诺:每签一次失败的调解笔录并宣告调解失败后,我将在原来的价格上提高1万,比如说:现在我已经把价格提高到32万了,那下一次再签失败的调解笔录并宣告调解失败,那么,下一次的价格就是33万,以此类推……
    
    
    (附实名当事人赵世敏,男,壮族,出生日期1978年8月28日,职业教师,住址:广西隆安县雁江镇安宁街177号,身份证号码:452126197808280313。联系电话:13878681514,13387762183 。QQ:372155884。维权反腐啦啦队QQ群号:157193475,欢迎加入,我们反对司法腐败、反对一切腐败就是最大最好的爱国,让我们彼此团结起来共同维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吧。)
    
    关键词:平果天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平果法院 百色中院 广西高院
  
作者: 阿贤    时间: 2013-5-31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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