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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桂林恭城2013-4-1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打印本页]

作者: 肖欣    时间: 2013-5-12 10:02
标题: 桂林恭城2013-4-1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2013年4月1号晚19点43分时,本人妻子(37岁、中段人、枧头村下乡工作者)骑电瓶车从莲花回恭城,到枧头村路边161线11KM 400m段(白线区外),停车准备拿车座下的包包时,被恭城势江人金某从后面开小车撞飞数米远后,经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死亡时我女儿未满10个月。
    后经交警部门对肇事者的酒精检测为277.85mg/100ml,属于醉驾,其本人既无驾驶证,而所驾驶的也是无号牌的凌志ES300。
    事发当时很多枧头村民在商店目击事故过程,并且有好心村民进行追赶肇事者,迫使肇事者返回事故现场。因此,过往车辆行人还误以为是两车相撞。另外,还有一些好心村民在帮找小孩子(因发现有我小女的新鞋子)。当时,有好心村民要求被迫驾车返回的肇事者先报警抢救人,而肇事者拒不报警,也未抢救本人妻子,好心村民只好自己报警110
     而今事故已过将20天,交警部门透露:据(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警声称:就我妻子的死亡也就不过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肇事者。而对肇事者的赔偿与交警部门的处理还没有结果。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提到: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果醉酒后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还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应按交通肇事逃逸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严禁酒驾醉驾、严禁无驾驶证驾驶、以及严禁无牌车、走私车、报废车等车辆在中国公路行驶的等行为。而中国公路是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应进行治安安全管理的。
   醉酒驾驶及飙车行为是刑法修正案8被最新引入刑法的,主要惩罚醉酒驾驶行为本身,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即要构成该罪要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只能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该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醉酒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既然众所周知喝酒开车有危险,为什么还要喝酒开车?既然知道无行驶证不准开车,为什么还要开车上公路行驶?既然明知无牌车、报废车辆等严禁公路行驶,为什么还要驾驶上公路?何况如今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则。这难道不是知法犯法吗?难道不是明知故犯而为之的故意行为吗?  肇事者当时是以超过正常速度1倍的车速行驶,他在撞倒人后,非但没有立即没减速停车,反而继续开车逃逸,对于被害者的伤亡而不顾。
   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被害者还活着,而肇事者却
不履行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而逃逸,从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可以据此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性质已由当初的过失转为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已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财产、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危害隐患,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名最高可判死刑。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主观放任结果发生。
   
   按国家相关的法律肇事车辆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当于故意杀人罪。
  
  《刑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提供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修正的《刑法》已经将醉酒驾驶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人曾经多次向交警队提出调查追究车辆的连带责任。但交警队一直规避调查追究车辆、车主的连带责任。希望大家能够帮帮我,有好心律师帮帮我,若有知道这辆车情况的乡亲可以论坛留言或者发手机158-7833-6610(小莫)短信与我联系,信息证据可靠,本人必将知恩图报。谢谢。(原文-恭城油茶论坛-恭城4月1号重大交通事故)附恭城交警队责任认定书:




作者: 烟雨如风    时间: 2013-5-12 10:06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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