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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拖欠租金超过租赁物价值 仍需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打印本页]

作者: qq773    时间: 2012-8-10 19:37
标题: 拖欠租金超过租赁物价值 仍需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签订,承租人取得了租赁物后,即不返还租赁物,又不给付租金,长达二年之久,导致拖欠的租金远远超过租赁物的实际价值。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判决,原、被告应当依法终止合同,同时被告返还租赁物,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
  2010年3月1日,原告全州石塘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冬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原告将其公司的桂CK5012奇瑞QQ汽车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收费标准为每天120元,并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原告在当天向被告交付汽车。被告在租赁汽车后至起诉时并未向原告缴纳租金也没有归还所租赁汽车,拖欠租金达两年之久,并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所租赁汽车私自驶出全州县境外。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租赁车辆,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在接受车辆后并未向被告缴纳租金达二年之久,也一直未将汽车归还给原告。被告一直未归还租赁的汽车,理应支付占有汽车期间的租金,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二年租赁时间按每年360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桂CK5012驶出全州县境外,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终止合同收回汽车,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时间,视为不定期租赁,原告请求归还汽车并终止合同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综上,判决:一、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桂CK5012奇瑞QQ汽车给原告;三、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汽车租赁期间的租金86400元,2012年3月1日至被告秦冬生实际还车日止按每天120元另行计算给付。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被告负担。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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