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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全州: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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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肥仔坚
时间:
2012-7-5 23:17
标题:
桂林全州: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的表现,有可能成为法庭量刑的酌定考虑情节。在全州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全州县人民法院6月26日对蒋某等5人非法拘禁案作出判决,把蒋某审前羁押的表现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写入了判决书。
2011年8月25日,蒋某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蒋某不服从管理,屡次违反监规,被关禁闭达5次之多,悔罪表现较差。
根据全州县检察院与全州县法院、公安局签订的《关于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看守所对蒋某羁押期间的表现写出鉴定材料,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检察院监所科审核后形成最终评定意见移交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审查、核实认为:蒋某在羁押期间悔罪表现比较差,可以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并写入量刑建议书提交法院。
6月14日此案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法庭上对量刑建议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全州县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比其他相同情节的被告人加重了2个月刑期。
“将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有利于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有利于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有利于营造稳定的监管秩序,真正地将执行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全州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建明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蒋某一案时这样说到。
据了解,今年4月,全州县检察院与全州县法院、公安局制订的《关于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分为好、一般、不好三个等次。“遵守监规、积极悔罪”等8种情形被视为表现好,“恃强凌弱、体罚虐待他人”等10余种情形被视为表现不好,这些好或不好的情形,将作为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体现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判决中。蒋某一案是此规定执行后办理的第一案。
来源: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特约记者 梁洪 通讯员 蒋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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